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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傷人時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高空墜物是一個極其危險的事情,近幾年來,隨着高樓大廈的疊起,高空墜物砸傷人的事情屢屢發生,高空墜物的安全隱患也是不容忽視的,稍微不注意就會造成人員傷亡,那麼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如何做好高空墜物砸傷人時的處理措施?

高空墜物砸傷人時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砸傷人時的處理措施?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比如樓上的花盆或其它物體墜落造成停駛的車輛或人員受傷的意外事故在保險理賠中經常出現。另外,如果這些高空墜物只是單獨砸破汽車擋風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無恙,就要看車主是否購買了玻璃單獨破碎險,因為擋風玻璃單獨損壞不包括在車損範圍內,如果未購買此險種,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向物管部門投訴,要求物管部門出面制止該類侵權行為; 2.向環保部門投訴; 3.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要説對於高空墜物砸傷人的處理辦法,也都沒有什麼好的解決方法,只能是在建築方面加強其堅固性和穩定性,減少由於樓體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危險,以後我們在高樓下行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