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對社會公共安全秩序和行人生命健康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但是當行人被高空墜物導致受傷,要尋找墜物者時,追究墜物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那麼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墜物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自201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行為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高空拋物的取證比較困難,如果沒有監控錄像等能確定物品來源的證據,整棟樓的居民很可能要受“牽連”,一起成為被告。
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常見的高空墜物是附在樓體表層的瓷磚及裝飾物;臨街樓體的廣告牌、燈箱因安裝不牢固、維修不及時,留下安全隱患;一些市民習慣在窗台上曬東西、擺放花盆等物品;個別市民有從窗户亂扔垃圾、雜物的不良習慣;一些孩子年齡小,家長疏於管護,習慣從樓上拋物品。這些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都非常危險。高空墜物該由誰來監管?這是城市管理的一塊空白、盲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雖然對户外廣告牌有監管權限,但對於市民自家的窗台卻無權監督。有關人士則建議,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可將空中安全納入管理體系,比如城管、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應對此有監督權,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高空物,有權及時排除危險,並對其管理人作出處理。同時,相關部門應出台激勵政策,發動市民對身邊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舉報,防患於未然,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聯防機制,共同創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以上就是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什麼責任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假若受害者無法找到墜物者,可以依法向墜物高樓的責任人追究侵權損失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向墜物樓業主追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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