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如何維權?
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對共同財產進行轉移、分割等,屬於侵犯共同財產的行為,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這種離婚前的財產轉移是受到法律追究的,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時會對被轉移財產進行追回。那麼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如何維權?有哪些防範措施?本文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答疑解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夫妻一方侵權共同財產如何維權?
1、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常見方式?
(1)故意隱瞞財產,在夫妻離婚當中比較常見,對於另一方不知道的房產或者存款、股票等,如果不知道這些財產存在,根本不知道從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費成本去轉移。
(2)偷偷把財產轉移到別名下或低價出售,對於無法隱瞞的財產,夫妻一方可能通過贈與給別人或者低價轉讓給別人的方式轉移。
(3)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
2、轉移共同財產有哪些補救措施?
(1)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應從發現該情形之次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法律不保護躺在訴訟權利上睡覺的人,切不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使權利喪失。
(2)對於隱匿、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無法追回的,可根據該財產的評估價值要求對方給予過錯賠償。對財產價值的評估,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確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財產評估機構對該財產喪失前的價值進行評估。
3、轉移共同財產有哪些防止措施?
(1)夫妻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如果各有財產份額並且互相經濟獨立,建議在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婚內財產約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財產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也能夠避免不必要的苦惱。
(2)在特殊情況婚內財產分割的主張也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予以支持。”
(3)在離婚訴訟前後,夫妻一方可以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但是申請保全一方需根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範圍提供合理的財產擔保。
4、如何舉證證明轉移共同財產?
(1)針對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銀行查詢賬户流水走向,若自己無法查詢,則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向銀行查詢賬户記錄,並且需要求對方在法庭上説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的必要性和真實性。
(2)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贈與)夫妻共同房產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如買受人知道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從單方處購買,則難以認定其屬於善意取得。關於房屋買賣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查詢。
(3)如果是以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轉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則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配偶一方則不承擔償還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獲悉離婚案中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侵權的常見形式是隱瞞財產,相對來説比較難以發現,轉移起來也不容易察覺。受害一方可以舉證夫妻共同存款的憑證、流水走向以及共同房產的轉讓買賣證明等,以證實對方確實存在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向法院提出公平分割財產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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