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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行為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應該是指合同之債。只有合同之債才存在使用什麼名義負債的問題,侵權行為談不上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名義的問題。

如果侵權行為也可以計較是個人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那麼當一個丈夫打人時説“我以我夫妻共同的名義打你”,你就相信他是夫妻共同名義嗎?那麼丈夫打死人了妻子也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共同侵權的情況下,才產生共同責任,沒有共同侵權不能產生共同責任。因此僅僅有夫妻關係不應該導致一人侵權卻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後果。

侵權行為不是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也不是為了家庭,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夫妻一方應對另一方因犯罪行為而承擔民事責任。對方的責任也太大了吧,誰還趕跟那些易衝動的人結婚!

侵權之債是由於實施侵權行為人個人的行為而產生,他(她)自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夫妻中的另一方並非侵權行為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雖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侵權之債實際上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侵權所產生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又區分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夫妻雙方均有權做出,是一種當然的代理權,一方所做的決定就當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見,他人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多指夫妻對比較重大的共同財產作出的處理決定。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綜上所述,當夫妻在婚姻存續之間,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在其雙方離婚之後,也依然是需要共同承擔的債務,儘管是由於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但是由於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造成而產生的,夫妻雙方有足夠的理由將其作為每個人的共同債務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