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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税收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税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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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的前提條件是什麼呢?

依據我國的行政複議法,税收行政複議的前提條件是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税款申請行政複議,勢必增加複議成本,降低税收徵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税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及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税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税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複議的,納税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並不會影響納税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