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前置不終局是什麼意思
一、複議前置不終局是什麼意思
複議前置指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不終局指行政複議結果並不是最終結果,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案件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前置(也叫複議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複議法》中關於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主要是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複議法》中主要是對自然資源的確權類爭議做了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僅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海關法》第六十四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一條有有關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當我們對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時候,要求走法律途徑時,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應該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如果行政複議的結果當事人不是很服氣,那麼沒有關係這個不是最終的結果,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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