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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前置是什麼意思

行政複議前置是指當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渠道時,必須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當事人仍有不同意見,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在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下,當事人不經過申請行政複議的環節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是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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