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公司或企業單位的都需要給國家繳納各種税,繳納税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但有些政府人員利用職權亂徵税,這也使納税的人不滿,希望重新審查,那就來了解一下税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税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請求上一級税務機關或者法定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程序重新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由有權機關作出裁決的活動。
税務行政複議的特徵:
税務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糾錯作用,其特徵是:
(1)税務行政複議是以一定的税務行政爭議或者糾紛為其處理內容和適用範圍的。
(2)税務行政複議是以税務行政相對人提起復議申請而引起的。
(3)税務行政複議的主體是税務機關。
(4)税務行政複議對形成爭議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都要進行審查。
(5)税務行政複議不適用調解方式。
(6)税務行政複議是一種税務行政自我監督制度。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
税務行政複議是一種税務救濟方式,有着税務救濟的一般特點外,它也有如下自身的特點:
(1)是一種行政救濟方式。税務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行為,是税務相對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税務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的糾錯機制。
(2)是準司法行為。税務行政複議本質上是行政活動,是具體行政行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税務行政行為,其特點在於與司法行為相似。如從税務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受理到審查直至作出税務行政複議決定,都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税務行政機關要裁決的是税務行政爭議,税務行政機關處於中立地位,居間裁決税務機關和税務相對人的税務行政爭議,税務行政爭議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依税務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啟動税務行政複議程序,税務行政複議機關則不能主動啟動。
(3)是法定的行政機關的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機關必須是行政機關,並且必須是依法享有相應的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其它組織雖然可以對税務行政監督,但是就是司法機關甚至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能進行行政複議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發現有人濫用職權的話,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請行政複議,但在行政複議之前一定要先把交税的錢付了,你才能申請行政複議,因此,對於納税人一定要清楚税務行政複議的概念是什麼?這樣你才能更好的説明問題的所在,要回你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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