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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個體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一、舉報個體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舉報個體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一般需要提供個體户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複印件均可。還可以是其他可證明對方偷税漏税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偷税漏税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實,但凡是存在偷税漏税的這種做法的,操作的過程當中所採取的偷税漏税方法肯定都是非常隱晦的,一般人也輕易接觸不到記賬憑證。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要提供哪種證據,但最起碼要有一定的憑證能證實確實有偷税漏税。否則的話,隨意誣告他人偷税漏税,反而會將自己陷入被動的境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