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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個人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舉報個人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一、舉報個人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涉税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等等,原件複印件均可。應當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税地税管轄範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税款屬於哪個税務機關管轄。

税務機關對受理的税務案件,都要聽取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及羣眾的意見,根據違章情況確定查處辦法。

1、對違章事實比較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即可定性的税務案件,可不立案。

2、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情節惡劣、案情複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較大、需要組織調查處理的税務案件,均應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3、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税務案件,由主管税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提出税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立案調查。

二、偷税漏税的調查

立案後,辦案税務機關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同意後實施。

1、調查時,應找知情人或被查處對象瞭解案發情況及有關線索;根據需要,查閲與被查處對象有關的帳簿、報表、票證等納税資料,檢查其商品、貨物和資金往來情況,收集違章證據和有關資料。

2、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應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後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立案依據、違章事實、問題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查處對象的基本情況、態度和對其處理意見及其依據,以及調查機關(組)名稱、調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等。

3、案件查清後,應報經領導批准,轉入定性處理。

三、偷税漏税的處理

1、對一切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都應按照《税收徵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税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立案查處的税務案件,都應經過主管税務機關的嚴格審議。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閲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説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2、對被查處對象主動交待的税務違章問題,可根據其書面交待的違章事實進行處理。如核實後發現交代不實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被查處對象拒不承認而證據確鑿的税務案件,可定案處理。對已定性的税務案件,即可按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主管税務機關填寫《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書面通知違章者執行,並註明有關複議事項。但在處理臨時經營或其他異地經營者的違章行為時,對無法履行書面手續的,可不辦理書面處理通知。

(2)違章者接收《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應有簽收手續。違章者為單位的,應由其負責人或其他主管人員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和寫明收件時間,並加蓋違章單位的公章;違章者為個人的,應由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親屬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蓋章、押印和寫明收件時間。

(3)由郵局寄遞《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的,違章者應將通知書的回單寄(送)給發出的税務機關。

(4)對超過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而未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的,税務機關應填寫催繳《税款(滯納金、罰款)通知書》,書面通知其限期執行。

(5)對違章者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縣(市)以上(含縣、市,下同)税務機關可採取以下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扣繳入庫。

②吊銷其税務登記證、收回有關税務票證,限期繳納。

③書面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限期繳納。

④對臨時經營者,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按規定扣留納税人的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的税款、滯納金、罰款。

⑤採取上述項措施無效時,可書面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對税務違章情節達到檢察機關受理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標準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由縣(市)以上税務機關填寫《税務案件移送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書面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5、對衝擊税務機關,以暴力威脅或圍攻、毆打、侮辱税務人員的案件,應由縣(市)以上税務機關填寫《税務案件移送書》,書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如情況緊急時,可先報案,後補辦書面移送手續。

6、對不立案的税務案件,由主辦税務人員查清事實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經領導批准後處理;對不屬於本級處理權限的,應書面報請上級税務機關處理。處理不立案的税務案件,也應作簡要記載和保存有關資料。

7、對臨時經營或其他異地經營者違反税收法規需要補税、加收滯納金或罰款的,在時間緊事先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情況下,可由主管税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直接決定處理,事後應補辦報批或備案手續。

8、對屬於舉報失實的案件,應予銷案,必要時還應通知被查處對象及舉報者。

四、偷税漏税的複議

1、違章者同税務機關在税務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税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執行,然後在《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寄(送)達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税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者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或對答覆不服的,申訴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違章者未按原處理決定執行或逾期申請複議的,税務機關不予受理。

2、《税務違章處理通知書》寄(送)達之日的確定:通知書由郵局寄遞的,其寄達之日為違章單位接收通知書的人員或違章者個人、違章者個人的同住成年親屬在寄遞通知書的掛號信回執上簽收的時間;由税務機關派人送交的,其送達之日為違章單位接收通知書的人員或違章者個人、違章者個人的同住成年親屬在通知書回單上簽收的時間。

綜上所述,公民應依法納税,對於不遵守納税法規的納税人,應當進行舉報,收集上文提到的相關證據進行調差立案,對於偷逃税數額較大的,一般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有相應的罰金,嚴重的會處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