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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做假賬是什麼罪名?

及偷税漏税做假賬相關罪名會受到什麼處罰?

偷税漏税做假賬是什麼罪名?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偷税漏税做假賬相關罪名一旦成立,那麼將根據規定和涉及金額的數目進行數倍的罰款,並且處以刑罰,如果是公司從事偷漏税這類犯罪活動,那麼公司負責人也將受到相應懲處。因此,不要認為少交點税或者不交税都沒事,一旦被發現那等待的就是嚴厲的懲罰,還是不要以身犯險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