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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私改票據什麼罪名

一、偷税漏税私改票據什麼罪名?

偷税漏税私改票據什麼罪名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擾偽造有價票證罪和逃税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疑似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應由税務機關進行稽查,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若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則要追究行政責任,罰款最高可罰應扣税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則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查證之後將移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二、數罪併罰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並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1、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2、發現漏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再犯新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很多公司和公民在偷税漏税的過程當中必然還會涉及一些其他的犯罪行為,其所有的犯罪行為的本質目的都是為了掩蓋偷税漏税的這種行為。所以,大家有的時候所看到的當事人因偷税漏税接受了行政處罰之後還是被依律判刑了,那是因為還有其他的罪名要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