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偷税漏税的處罰是什麼?
一、個税偷税漏税的處罰是什麼?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二、偷税漏税的犯罪構成
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我國對偷税漏税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不僅需要支付鉅額的罰金,還根據不同涉案金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公民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到個人所得税的交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主動申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納,如果逾期不交納的,是會產生滯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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