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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量刑起點是什麼?

一、偷税漏税罪量刑起點是什麼?

偷税漏税罪量刑起點是什麼?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會計人員是否對偷税漏税違法犯罪負責?

我們一般把對偷税負有責任的會計人員,理解為直接責任人。會計人員屬於專業人員,會計法本身就賦予了會計以監督的責任,除非特殊情節,否則一般不能借口受領導指使而免責。

對5年內初次實施“逃避繳納税款”罪的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補夠了税,給予“不予追究”的寬大。但要注意,如果5年內因為逃避繳納税款被税務機關進行過兩次行政處罰的,則失去了這一寬大的機會。

這就告訴我們,不要小看一個小金額的偷税被查處,雖然經濟損失不大,但會影響未來在刑事追責上的這個寬大機會。另外,公司如果偷税數額巨大,被查處後直接破產甚至無力補交税款,則也會自然喪失寬大機會,此時誰再説“不愛錢”我就會跟他急,有錢才可以銷牢獄之災,沒錢就很有可能坐牢。

涉税的刑事責任,除了偷税,還包括暴力抗税、欠税時轉移財產、虛開發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所以,出於對刑事責任的謹慎,經營者與會計都必須在頭腦中拉起一根警戒的紅線。

綜上所述,企業會計人員每天負責資金出入和做賬,應該嚴格遵守會計準則,不做假賬,一旦參與偷税漏税活動,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法院對企業方面判處罰金,按照偷税的數額計算,對相關責任人員判刑,從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