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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税漏税要付什麼責任?

一、企業偷税漏税要付什麼責任?

企業偷税漏税要付什麼責任?

法人代表、財務、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偷税漏税未達到犯罪的,行政處罰上只對單位進行所偷税款0.5-5倍罰款。如涉及犯罪,則會被叛坐牢和罰金。

最主要的責任在法人,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財務也有故意偷税行為,也會追究責任。偷税的金額決定了是否入刑.

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如果一個單位做假賬,首先被抓肯定是會計。

有人認為,單位犯罪時,首先應負責任的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税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説是説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劉曉慶税案時,公安機關為什麼要抓劉曉慶?就是發現在整個偷税活動中,有一些是劉曉慶指使別人做的,有一些是劉曉慶自己做的。比如,在海外發行她的電影就是她一手運作的,由她親自籤合同,匯款賬號也是劉曉慶在香港的個人賬號,而且這個賬號只能由她自己支配。所以説這個偷税行為是劉曉慶作為法人代表親自做的。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税行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劉曉慶税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為了偷税,會計請示她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她這種行為就屬於指使。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税的行為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綜上所述,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要考慮到開源節流,有些人或者單位就會想着進行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不管其目的是什麼,觸犯法律的界限都是不可取的。國家對於個人和單位收税的目的,是將其資金用於國家建設,偷税漏税的行為損壞了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