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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騙取退税款由誰追繳?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税務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權。在出口退税權停止期間自營、委託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税。

行為人騙取退税款由誰追繳?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應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間發生的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税,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税。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税務機關批准,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税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税務機關批准後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增值税納税人發生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行為(以下簡稱增值税違法行為),被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税勞務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應税服務(以下統稱貨物勞務服務)執行以下政策: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增值税違法行為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定徵收增值税(騙取出口退税的按查處騙税的規定處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本通知生效後發生2次增值税違法行為的,自税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改為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納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權的,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時間為停止出口退税權期滿後的次日。

所稱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行為之一的,但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憑證的除外。

由於生產型出口企業退税計算方式特殊,當企業發生了需追繳退税的情形必然會影響當期的免抵税額。在實際工作中,税務機關依法追繳的多退税款,往往是税企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有的觀點認為是騙税,有的觀點認為是偷税,還有的觀點認為是其他税收違法行為,此時我們是應當及時的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