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税務糾紛 > 偷税漏税

地税局偷税漏税舉報的範圍是什麼

一、地税局偷税漏税舉報的範圍是什麼

地税局偷税漏税舉報的範圍是什麼

舉報的範圍是: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税務違法行為。 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漏税罪處罰方式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對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偷税漏税罪怎麼處罰問題的解答。可見,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偷税漏税罪,因此,對於偷税漏税行為還要根據具體的行為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同時,由於偷税違法犯罪案件涉及經濟、税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為複雜。因此,建議當事人儘早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和辯護。

綜上所述,偷税漏税只是對行為人所犯罪行的一個統稱的罪名,但是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新刑法中都修改為逃税罪,但整體的差距並不大,對於偷税在一萬以上或者多次偷税行為的,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