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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與逃税罪、妨礙公務罪有什麼區別?

抗税罪與逃税罪、妨礙公務罪有什麼區別?

    抗税罪(刑法第202條),是指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税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税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税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税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税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税收徵管任務的税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税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税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依法徵税的,都應以抗税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徵税,且事先與納税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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