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單位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對行政單位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可以。
1、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以及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種類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是設置了很多救濟的途徑的,實行税務行政複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税收執法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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