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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樣的?

一、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樣的?

對自然人和單位分別判刑。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前面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在實踐中一般怎麼認定逃税罪?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管制度。逃税罪違反了國家的税收徵管法律法規,破壞了正常的税收徵管秩序,使國家税收遭受損失。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採用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多次逃税數額較大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修正案還規定,對逃税,竟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逃避履行納税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過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為,不構成逃税罪。

因此只要是自然人和單位有逃税的情況,那麼數額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會進行立案調查,但如果是第一次,有關機構會給當事人改正的機會,需要當事人及時補繳税款或者交納滯納金,但如果當事人已經不是第一次或者是涉嫌的數額巨大的,那麼通常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標籤:判刑 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