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許可證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對行政機關許可證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所謂合法,是指發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公正原則。所謂公正,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複議案件時應當居中裁決,不偏不倚。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同種情況相同對待,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都要一視同仁。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合理,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三)公開原則。所謂公開,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外,整個過程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道。行政複議公開是確保行政複議合法、公正進行的基本條件,也是政務公開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及時原則。所謂及時,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儘快對複議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決定,這一原則是對行政複議機關工作效率的要求。行政複議機關遵循及時原則,主要包括及時受理複議及時進行審理、儘快作出複議決定等到方面。行政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複議決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輸複議審理延長手續。
(五)便民原則。所謂便民,就是非曲直求行政複議要儘可能為老百姓提供方便,為申請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行使自己的各項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免除不必要的麻煩。《行政複議法》在這方面的主要體現是:
1、規定了較長的複議申請期限,一般為60天;
2、複議申請既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申請;
3、在申請人難以弄清向哪一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由其代為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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