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具體範圍有什麼?
一、税收行政訴訟具體範圍有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説來,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二、税收行政複議多久出結果?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一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
第二種是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三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該機關受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税收行政訴訟除了受《行政訴訟法》的限制外,還受《税收徵管法》的限制。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後,會在5日內下發通知。對於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予以處理;對於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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