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具體是怎樣的
一、税務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管轄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税人不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税人不服省級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具體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税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税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税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税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簡而言之,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也只是針對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而這裏麪包括的具體情形就比較多了,如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等等。而在申請税務行政複議的時候,一般是由上一級的税務機關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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