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什麼
一、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什麼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着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着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着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表述方式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表述方式有三種方式:
1、列舉式,法律列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概括式,是指法律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作抽象的規定,不作具體列舉;
3、概括和列舉相結合,法律採取概括和列舉並舉的方式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作出規定。
三、行政訴訟的不受案範圍
1、國家行為,比如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為國防、外交的行為並不屬於行政行為,既然不是行政行為,那麼即使這些行為給公民、組織等造成損害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法院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2、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由於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件做出的行為,這種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會產生直接的利益影響,所以即使是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
3、內部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對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人事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等,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因為在《公務員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公務員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複核或者申訴,也就是説公務員已經有了特殊的救濟途徑,所以就不能進行訴訟了。
4、行政調解行為與仲裁行為。
行政調解、行政指導、行政勸導或者仲裁等行為不能提出行政訴訟,因為這些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沒有強制性,既然沒有強制性,那麼行政相對人就可以不去服從,也不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造成影響,所以這類行為法院不受理。例如:張三和李四因為一塊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土地管理局對爭議進行調解,張三和李四對調解的內容都不滿意,於是向法院提出了訴訟,則此時法院不能受理這個案件。
法律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利益不受損失,因此,在遇到侵權時,我們必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通常,我們必須按照相關程序起訴當地人民法院,並提供某些證據。 您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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