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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逃税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犯逃税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逃税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1)逃税罪與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

(2)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3)但逃税罪的主體不僅包括納税人,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4)而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納税人。

2、犯罪手段不同:

(1)逃税罪的行為包括:

①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②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是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④是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⑤是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2)逃避追繳欠税罪,是納税人在欠税的前提下,採取轉移或者隱瞞財產的手段,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

3、追訴標準不同:

(1)逃税罪追訴標準是採取數額加比例的形式,即不僅要滿足數額標準,而且還要滿足逃避繳納税款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

(2)而逃避追繳欠税罪僅需要滿足數額標準即可。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逃避追繳欠税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欠税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為人儘管採取了逃避追繳欠税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税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所欠的税款的,則是該罪的未遂形態。

日常生活中,按時合法的繳納税務是我國的每一個公民以及單位的義務,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偷逃税、抗税、避税等行為的,此時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我國的行政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都是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