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後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係,發生勞動爭議後就可以申請立案。
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通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民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適用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5、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於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事實上,有很多的經濟糾紛不一定都是直接起訴的,因為當事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的就是發生了爭議以後先通過仲裁這種方法來解決,可是勞動糾紛就不同了,即便勞動合同當中沒有約定,很多的勞動糾紛,都是不能直接越過勞動仲裁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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