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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麼?

社保1.99W

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麼?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也就是我們説的社會保險,如今我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至於實際繳納社保的基數,這就要根據單位的情況來確定了,但對於繳費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單位自由選擇的餘地不大。而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主要是在轉正之後才開始購買社保的,這些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此時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綜合所訴,作為保障我們生活基礎的社會保險,單位不得因為節約成本而不為職工購買社保,員工也有權到當地社保局對其進行舉報,作為公民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