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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約定合同期限如何進行處理?

不論是在任何一個單位工作的話,都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定的勞動合同,在這個勞動合同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同期限的約定,確實也存在着未約定的狀況,那麼,勞動合同未約定合同期限如何進行處理?事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的,沒有協商約定的話,繼續工作的,可以視為續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未約定合同期限如何進行處理?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合同期限如何進行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作出約定的話,事後是可以再進行協商約定的,還有就是如果只約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約定正式的合同期限的話,應當按照相應的當地管理辦法來進行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