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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保的財務處理分錄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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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社保的財務處理分錄怎麼寫?

交社保的財務處理分錄怎麼寫?

社保的賬務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3、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應交税費 - 應交個人所得税

銀行存款(實發數)

二、單位如何為員工繳納社保?

1、開通社保賬户:單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户,社保開户後會領取《社保登記證》。

2、新增員工:社保賬户是一個獨立的賬户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户中進行。單位每月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賬户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户中刪除。

3、確認社保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

4、確定社保繳納方式如果單位與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的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單位銀行賬户中直接扣除。單位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可能會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也有可能會被計入其他應付款。具體來説,在計提社保、實際支付社保的時候,會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在支付職工工資的時候,則計入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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