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工傷如何計算誤工費
工傷期間自己的誤工費的具體計算法則其實沒有多麼的困難,但公司跟員工往往就是在誤工費的具體計算時間的界定上爭執不下。其實員工本人也無需跟公司在誤工費賠償的這件事情上做過多的口舌之爭,有國家法律制度的支持不在乎用人公司的態度是否配合。因此員工自己當然要知道我國規定的工傷如何計算誤工費?
一、我國規定的工傷如何計算誤工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治療終結後,影響勞動能力,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煤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賠償的標準
(一)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2、護理費(護理人工資或護工工資)
3、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的部分
1、交通費(實報實銷)
2、伙食補助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5、醫療費;輔助器具費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離退休5年內的,如果勞動者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38條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遞減20%
三、勞動者遭遇工傷如何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而事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僱傭老闆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
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書面材料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者應掌握用人單位和老闆的詳細信息,並保存好醫療費等單據,便於以後發生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給與工傷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所以大多數的公司選擇的做法都是在工傷鑑定結論下來以後再確認對員工誤工費的賠償,這種做法對於員工跟公司來説都是比較合理的。因為員工本人就算要主張誤工費,誤工費的具體時間不是有員工一個人説了算的,工傷鑑定上就能夠鑑別的出來誤工費的終止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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