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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判決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判決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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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判決書內容有什麼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判決書

原告姚X(另案被告)。

委託代理人韓X。

被告(另案原告)XXXX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李XX。

委託代理人聶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姚X與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本院於2014年2月12日、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後,兩案合併審理,依法先由代理審判員郭海玲適用簡易程序,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姚X的委託代理人韓X、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姚X訴稱(另案辯稱),原告是被告職工,2012年7月8日9時左右,原告與同事一起將滾桶裏的鐵管搬出進行修理,在搬的過程中不慎將右手擠傷。此事故於2013年7月25日被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10月28日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傷情為十級傷殘。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協商具體工傷賠償事宜,可至今原告仍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特訴至貴院,請求判令:

1、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

2、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傷賠償款78704元;

3、鑑定費510元;以上合計79214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X公司應在裁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姚X停工留薪工資3748.9元,住院護理費15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交通費200元,鑑定檢查費510元;XX公司應在裁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姚X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019元,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以上共計17771.9元。另查明,2012年XX市職工平均工資為3673元。

上述事實有姚X的住院病案、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仲裁裁決書、鑑定費票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姚X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且經過法定程序被評定為十級傷殘,XX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XX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向姚X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姚X參加了工傷保險,因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對原告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雙方均未向法庭舉證,本院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2203.8元(3673元×60%)計算。

一、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5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於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200元;

三、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姚X為十級傷殘,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姚X和XX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計算,應付3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673×3=11019元,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四、鑑定費510元,系原告為鑑定傷情支出的實際費用,應由被告支付。

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XXXX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姚X17771.9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資3748.9元,護理費15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交通費200元,鑑定費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019元);

二、解除姚X與XXXX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三、駁回姚X、XXXX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各10元,均由XXXX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郭XX

人民陪審員李XX

人民陪審員陳XX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