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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成都建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成都建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一)辦理條件

在工傷保險參保期內,建築業職工在為其參保的建設項目上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

(二)辦理材料

具體辦法還未公佈,暫無消息。

(三)支付範圍

1、參加工傷保險,項目竣工且已備案:

5—10級工傷人員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1—4級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

2、已參保,但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

對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3、未參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分包或轉包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支付時間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備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