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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農民工工傷保險

建築農民工工傷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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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保險怎樣計算?

你好,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四)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五)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六)護理費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