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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築業農民工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北京建築業農民工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北京建築業農民工保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1、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建築業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建築業農民工是指參與建設項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農村户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企業招聘的農村從業人員。

2、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並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負責以建設項目和總承包單位為名稱存入銀行帳户。

3、本市所有建設項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將整個工程期間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需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保障參保資金的落實,簡化工傷保險費徵繳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其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建設項目提取和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的公式為: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農民工繳費人次×繳費費率1%。工傷保險費計算的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元”。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傷發生率和基金收支狀況進行調整。

5、總承包單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複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銀行存款回執,可以在建設項目所在地或單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社保登記證》,繳納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自建設項目繳費之日次月起,應每月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在該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變化情況。與該建設項目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按參保農民工對待。

6、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單位於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後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於項目竣工後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原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7、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其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註明建設項目名稱的《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及證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定限額以下不需要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依照本規定撥付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農民工跟工地上建立的一般都不是勞動關係,所以,北京市的相關文件,要求建築單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除了工傷保險之外,建築單位沒有義務給農民工購買其他的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