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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如下:
1、建築工程主體完工後,經審核確認建築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退還建築施工企業60%的工資保證金;
2、設工程全部完工後,經審核確認建築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退還建築施工企業剩餘40%的工資保證金;
3、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全部完工辦理決算後,經確認無拖欠行為,全部退還建設單位所繳納的工資保證金;
4、需要的資料: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委託書(委託經辦人的)經辦人身份證原已交保證金的票據或存摺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及複印件工程決算單;
5、電腦打印的往來賬目清單:自開工到竣工的往來賬目清單。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