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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條例

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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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築工地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有明確的規定。
明確勞動關係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職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建立。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確所受之傷屬於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照《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建築公司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建築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