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工傷醫療期滿後曠工的現象
如果在工作期間受了傷應當按照工傷來處理,在工傷醫療期間傷者應當享受應有的福利,一旦工傷期滿後就要回到自己的崗位,如果出現工傷醫療期滿後曠工的情況,就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問責。本站將仔細為您解析如何處理工傷醫療期滿後曠工的問題。
一、工傷醫療期的規定
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二、如何處理工傷醫療期滿後曠工的現象
首先必須確定醫療期是否屆滿。若確定已屆滿,則勞動者應及時到單位報到上班,不得無故曠工;
在滿足第一點的條件下,勞動者無故曠工一般會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於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遇到的情況比較特殊,如果是癌症的話應該很難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了,也不能算是無故曠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有兩種處理方式:
1、建議單位向勞動者核實,其是否有能力繼續到公司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在得到書面的否定答案後,可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同時需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2、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工傷醫療期滿後曠工不全都是惡意的,也有可能是身體情況特殊,所以在這個時候我們不能憑自己的意氣用事,應該多尋求一些法律援助。最後我們希望每一位工傷者都能得到合理的保護,每一家用人單位的利益也不會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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