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臨終遺囑怎麼寫?
一、公民個人臨終遺囑怎麼寫?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必須註明年、月、日除此之外。
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當代的社會,遺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法院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直接按照法定繼承來完成以及遺產的分割,所以很多人在臨終之前想要訂立遺囑,提醒大家注意必須是遺囑內容合法,才能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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