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如何處理,如何認定曠工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崗位上上班,那麼勞動者就應該及時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但是在社會中有一部分勞動者經常曠工,對於曠工的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並且責令反省;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並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二、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三、可以對“曠工”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嗎?
如果職工未按規定申請休假,或者用人單位依法不批准職工休假申請,但是職工堅持休假以致造成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曠工期間的工資。此外,是否可以多扣一點工資作為處罰?不可以。
按照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用人單位不能對職工處以罰款。《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罰款屬於財產罰範疇,所以此項規定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和政府行政部門制定。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和政府行政部門,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當然,如果員工的曠工行為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員工曠工,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處罰,但是在實際中處理曠工的員工都是採取的罰款的方式,這並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造成損失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如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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