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涉外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合同都是商事,合同上是合同,一般都是由於一些基礎的交易行為所進行的合同的簽訂,當然這些合同由於,交易金額比較大,可能會涉及到一些外國的事項,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商事合同涉外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商事合同涉外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規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按照《涉外管轄規定》執行。
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l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其轄區內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 0 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同民事訴訟其他程序的一般規定,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基本原則的精神。
當事人上訴和答辯的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權在30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11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有不同的要求,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分別為15日和10日;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30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這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商事合同,涉外訴訟,管轄的級別管轄問題,基本的原則是按照涉外管轄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的,其次就是,省高院審理的案件,他的數量是有金額要求的,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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