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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有哪些規定原則

(一)一般地域管轄
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二)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
(三)協議管轄
指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一個國家的一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此外,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有哪些規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