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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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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當前國內有許多人與外國人結婚生子,雖説結婚時幸福甜蜜,但後續的生活可能並不那麼一帆風順,所以也可能會出現感情不和離婚的現象,但是和外國人結婚離婚的話,處理起來並不像國人那樣,涉外的情況一般都會有特殊的處理方式。那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規定是什麼呢?

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呢?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的人事,雖説處理起來都會有特殊的辦法,但實際性質都是不便的,而且很多情況下在中國結婚定居的話,會辦理中國的身份,這種情況下處理的話就不會涉及到涉外離婚的方面,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涉外離婚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