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訴訟管轄涉外規定是怎樣的
(一)一般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轄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如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一方當事人以外國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設有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或者補償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三來一補”企業)的,應認定其在我國境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該“三來一補”企業所在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糾紛行使管轄權。
5、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
6、當事人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有權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住所地、登記地、營業地等。但選擇管轄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只適用於一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適用協議管轄。
8、涉外商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後,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訴訟案件是可以進行撤銷的,只要符合撤銷條件的情況下都是可以撤銷的。不同的案件受訴法院也是不一樣的,當事人申請訴訟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南法院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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