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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我們如今生活的時代是經濟全球化,貿易全球的時代。並且隨着我國經濟的不對發展,對外經濟的日漸增加。跨國公司很多國際上的條例公約必須要了解和熟悉。但也有些國際上的條例是拒絕承認的。那麼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呢?

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

《1953 紐約公約》第 5 條規定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第 5 條分兩款,第 1 款規定了須由被申請人舉證證明的拒絕執行的理由。第 2 款 涉及到違反執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決定依照這些理由拒絕執 行裁決。各國法院的實踐表明,依照公約第 5 條所述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 國仲裁裁決的例子是不多見的。

(1) 1958 年紐約公約第 5 條弟 1 款的理由。

第 5 等第 1 款所述的理由有 3 個突出的特點:

其一,這些理由是列舉式 的和窮盡的,僅在彼申請人能夠證明理由之一的存在時,裁決寸可被拒絕承 認和執行,

其二,不審查仲裁裁決的實體事項,因為仲裁栽央在事實上或法 律上的錯誤並不是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

其三,舉證義務在於彼申請人, 而不是申請人。

理由一: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依照對其適用的法律處於某種無行為能力, 或者該仲裁協議依照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是無效的。或者在未指明以什麼法律 為準時,依照裁決地所在國的法律是無效的(第 5 條第 1 款(a)項)。

理由二:被申請人沒育接到關於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 者因為其他原因,彼申請人未能申辯的(第 5 條第 1 款(b)項)。

理由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標的,或者不屬於仲裁協議 的範圍,但是,如果裁決中既有提交仲裁的事項,又有不是提交仲裁的事項, 在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與未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劃分時,裁決中關於提 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承認和執行(第 5 條第 1 款(c)項)。

理由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與各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符,或者 沒有這個方面的協議而與仲裁地所在國的法律不符的(第 5 條第 1 款(d)項)。 理由五:裁決對各當事人尚沒有發生約束力,或者己被裁決地所在國或 裁決所依據法律的國家法院撤銷或停止執行的(第 5 條第 1 款(e)項)。

(2)1958 年紐約公約第 5 條第 2 款的理由。

公約第 5 條第 2 款所述的理由都是屬於違反公共秩序的範圍,即:l)依 照執行地國的法律,爭議事項是不能以仲裁解決的:2)承認或執行裁決將違 反執行地國的公共利益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執行地國的法院可以主動裁定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公共秩序”一詞的含義通常是與國家最根本的利益或法律原則聯繫在

一起的。在具體解釋上,各國的提法可能不盡一致。但是,將國內公共秋寧 與國際公共秩序區別開來,卻是大勢所趨,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曾在 sherk

訴 culver 一案中判決,產生於國內合同的債券交易中的爭議是不可仲裁的事

項,但產生於國際(涉外)合同的債券交易中的爭議是可以仲裁的事項。至 於“執行裁決將違反執行地國的公共利益”的情況,一般是指根據執行地國 的法律,爭議標的是不可仲裁的事項。此外,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一方當 事人被剝奪了同等的辯護機會,或者忡裁員違反其公正裁決的義務以致對仲 裁程序產生了真正的影響,或者仲裁庭無故不説明裁決的理由(按照當享人 和解協議內容裁決的除外),這些情況在特別條件下也可認為是違反了公共 秩序。第 5 條第 2 款的理由與第 5 條第 1 款的理由可能有些相同或相似,但

第 2 款的理由所涉及的情形通常應是非常嚴重和非常極端的。

以上就是對於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的相關回答。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作為跨國公司一定要掌握國際的動向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對於一些需要遵守的的條例我們一定加以掌握和了解。但是對於不予承認的裁決我們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