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海事案件管轄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管轄權在我國的訴訟活動當中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有些案件可能會由於管轄權問題,而由對方當事人的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甚至管轄權異議會影響到整個案件的審理。因此,許多老百姓想知道海商海事案件管轄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海事_海商案件管轄的相關問題
1、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及其港口發生的各類海事案件應否由海事法院管轄?
答:海事法院對海事案件行使專門管轄權。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轄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確定。海事法院地域管轄範圍以外的水域發生的海事糾紛,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否通過協議,將海事糾紛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答:海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的法院,但不得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的原則。
3、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適用仲裁前置的規定?
答:有關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包括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訴的,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24號〗文規定的必須經過仲裁程序的限制。
二、審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對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的審查,應當適用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適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亦沒有約定仲裁地的,適用法院地的法律。
提單中併入條款對提單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答:租船合同條款有效併入提單後,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非託運人)的關係屬於提單運輸法律關係,而非租船合同法律關係。除非在併入條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管轄權條款及法律適用條款併入提單,否則這些條款不能約束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
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申請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蹤,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關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達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相關船舶第一到達港不在我國境內的,由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轄範圍內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管轄權。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應在什麼時間內提出?
答: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後,一方當事人以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訂有有效仲裁協議對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該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前述損害的責任人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索賠人就相關油污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向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我國海事海商案件,他屬於專門管轄的案件。也就是説他專屬於海事法院來進行管轄。當然,還什麼屬於海商海事案件也是有着具體明確的規定的,如果不屬於這個範圍之類的話,可能會被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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