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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權管轄問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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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一個企業品牌商品的知識產權標識,之前的王老吉商標權大戰就告訴我們這個道理了。而商標權侵權後,該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審判,也是我們值得關注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商標權侵權管轄問題,詳情請閲讀下文。

商標權侵權管轄問題是怎樣的

一、商標權侵權管轄問題由哪些因素決定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這些因素的法律解釋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發佈)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萬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總之,商標權侵權是商界比較關注的,而商標權侵權管轄一般是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商標權侵權管轄問題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或想了解的地方,可以詢問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