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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的?

上海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的?

隨着近些年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的全面鋪開,許多企業的業務範圍都不再侷限於本地,而是拓展到全國各個地區,相應就會有企業將員工派駐異地或經常參與不同異地臨時性工作等情況,對於這些工作流動性很強的職工,其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繳納,但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在外地,如何進行認定,上海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的呢?

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註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註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麼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

例如,1999年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曾經認定一例深圳企業駐京機構人員的工傷,後遭到深圳企業反對,稱此人並非其職工。而駐京機構也改變態度,也不承擔工傷責任,使此人的工傷認定失去意義。此後,北京才頒發了工傷認定實行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管轄的規定。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於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脱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於是,基於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於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於全國工傷認定範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範圍內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脱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範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在全國勞動系統範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註冊地或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綜上所述,關於上海工傷認定管轄權的問題,目前,上海和全國大多數地區一樣,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為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地址、或繳納工傷保險所在地的社保機構,但最終還是不能有效解決如果與工傷事故發生地不一致如何加強兩地配合、合理高效地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這一點仍需要在國家層面統一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