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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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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特點是什麼?

中國公民大多都生活在內陸,只有少部分人因為工作性質或其他原因生活在了海上。在海上工作不同於內陸,內陸出現糾紛,大家都知道人民法院等之類的機構會管,但是如果在海上出現糾紛該找誰呢?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特點是什麼呢?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特點

(一)專屬性。海事訴訟管轄的專屬性主要體現在海事案件的專門管轄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規定:“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發佈的《受案範圍》中對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進行了細化。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海事法院對海事案件進行專門管轄,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2月25日發佈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體現出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特點。該規定是我國入世後,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實行集中管轄。但該規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卻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不受該規定集中管轄的影響。

(二)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方面,具有與普通民事案件不盡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是以其所隸屬的行政區域來劃分的。而海事法院則與之不同,海事法院雖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轄範圍卻不侷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區域內,一般會擴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區乃至更大的區域範圍。

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轄的區域範圍是: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巖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而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的是整個長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轄區域則不侷限在湖北省。在我們受理案件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對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提出異議,如認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轄海口地區海事案件的,怎麼能管轄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種認識的人不在少數,政府官員、法官、當事人等都有。這顯然是對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不甚瞭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屬中級法院,但其沒有相應的基層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審案件。在受理案件時,不受海事案件標的大小的影響,對海事法院審結案件的上訴,直接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這與地方中級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有不同之處。地方中級法院既受理一審案件,也受理二審案件。這是因為地方中級法院下設有基層法院。

對於不清楚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的人來説,就可以根據上述特點準確比較出與內陸普通案件的管轄有什麼不一樣的。小編認為,不論是內陸還是海上,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都會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