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委託書和委託合同一樣嗎?
一般來説,委託書是雙向的,是合同的一種,應是一樣的,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繫,但又各不相同。雙方法律行為,雙方先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表現為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訂立的代為處理事務的有償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合同義務。
我們知道,律師在代理時候,需要授權委託。這含有需不需要特別授權的問題,沒有特別授權就是一般授權。因為附帶民事訴訟相當於民訴,訴訟代理人是要在法庭上辯論,提出迴避之外,還可能要和解,承認,變更訴訟請求等,後面的和解,承認,變更請求,撤訴等,需要特別授權。這是民訴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
而第一句話裏面是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變更訴訟請求,和解等,訴訟代理人都沒有權利,因為是公訴機關或者檢察院在指控,不要説訴訟代理人了,就是被害人自己也不能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訴,所以一般委託就好了,不需要特別授權。因為被害人自己都沒有這些權利,何談授權律師去做?所以自然不用特別授權。這是我們國家乃至全世界刑法的相同之處,那就是刑法由國家當起訴人一方,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是不享有民事那麼多自主權和處分權的。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託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託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託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託合同中並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託人已取得代理權。
委託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法人代表、法定地址;
②委託事項;
③代理權限;
④代理期間;
⑤對代理權行使的要求與限制;
⑧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⑦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⑧代理費用(佣金)的計算標準、支付辦法;
⑨違約責任等。
綜上所述,委託代理書和委託合同是一樣的,代理書也是合同的一種,只是稱謂不同罷了,但是其中也有細微的一些差別,在合同中一般是指明雙方各自應該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之後如何處理等內容,而委託書更傾向於一種單方面的權利的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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