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應當委託代理律師
刑事案件被害人委託代理律師後,律師可以代理如下工作內容,提供如下幫助:
(一)刑事控告所謂刑事控告,即協助警方蒐集證據、督促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1.尚未立案的案件,律師協助當事人報案
2.已立案的案件,律師督促抓捕未歸案的嫌疑人
(二)爭取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作為辯護人時,我們爭取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無罪、罪輕。相對之,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時,我們追求的是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即有罪、罪重判決。
1.被害人構成輕傷還是重傷
2.犯罪嫌疑人構成此罪還是彼罪
3. 犯罪嫌疑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三)爭取經濟賠償被害人之所以被稱為被害人,是因為他們的精神、肉體或財產遭到了侵害,將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只能彌補被害人的精神損失,至於肉體傷害、財產損失,必須通過經濟上的賠償,才能彌合傷害。幫助被害人獲得經濟賠償的方式主要有3種:
1.與犯罪嫌疑人談諒解、和解;
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舉例説明:(二)爭取對被害人有利的判決結果。
有人可能會説,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已經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提出了控告,而且還派公訴人出庭,這已經足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了。被害人再聘請律師,實屬多餘。難道還信不過國家公訴機關嗎?
某市某區某村發生了一起兇殺案,該村村民夏某某之妻劉某某被本村王某某用石頭砸死。王某某被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罪”逮捕歸案。按照法律的規定,故意殺人罪將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並且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但由於此人有一定的社會關係,在其親屬的四處活動下,竟由某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起訴到某區人民法院(基層法院)。而且起訴書還以被告人自首為由,要求法院給予從輕判處。這預示着,殺人兇手王某某可能只被判處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聽取了夏某某的案情介紹後,認為上述做法明顯袒護兇手,對受害人極為不公。我決定為夏某某擔任訴訟代理人,並免收一切費用。我來到某市後,首先與某區檢察院起訴一科科長(公訴人)進行了交談,並查閲了全部案卷材料。經過閲卷我發現,所有的證據均有力地證明,王某某確屬故意殺人。我便向該科科長、副科長明確表示了我的觀點,請他們及早糾正定性和管轄的錯誤,以免被動。但公訴人表示院裏已經定了,不能改變。該公訴人還説我作為律師只能擔任受害人民事賠償方面的代理人,不能在刑事方面發表意見。我告訴他,這種觀點是對新《刑事訴訟法》的歪曲。接着,我又來到某區法院,向審判長陳述了我的觀點。我表示這樣開庭是不妥的,我將提出抗議。審判長要求我先出庭,有什麼話到庭上説。
第二天,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我作為受害人夏某某的刑事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庭審。在法庭上,我雖然與公訴人坐在一條板凳上,但我們卻不是戰友。從某種意義上説,我成了公訴人,而真正的公訴人竟然為被告人辯護。公訴人稱被告人只是犯有故意傷害罪,並且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公訴人的表現十分高興,積極進行配合。而合議庭的各位法官亦表現出欲為被告人開脱的意圖。
我指出: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1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與人喝完酒後,欲尋機打人。路遇被害人劉某某,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失去理智,竟然喪心病狂地用石頭將劉某某活活砸死。被告人王某某的殺人犯罪行為,致使年僅36歲的劉某某永遠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年邁的母親永遠失去了自己的女兒;年幼的孩子永遠失去了親愛的媽媽;而夏某某,這位倔強的漢子,則為失去相依為命的妻子,夜夜暗中流淚。
被告人承認他有傷害的故意,但堅決否認他有殺人的故意。對於被告人的抵賴,我用提問的方式給予了駁斥。我問:“你用石頭砸了劉某某幾下?”答:“砸了七下。”我問“當你砸第一下時你想幹什麼?”答:“我不想砸死她,只是打算教訓一下她。”我再問:“當你砸第二下時你想幹什麼?”答:“還是打算教訓一下她。”我追問:“當你砸第三下時你想幹什麼?”他慌了,不敢再回答了。我繼續用同樣的提問方式一直問到:“當你砸第七下時你想幹什麼?”被告人一直沒敢回答。因為他很清楚,已經不能用“教訓一下”來抵賴了。我一語道破:“很明顯,被告人是直到把劉某某砸死才罷手,這不是故意殺人又是什麼呢?”至此,在我的連續逼問下,被告人張口結舌,渾身發抖。而公訴人則顯得非常尷尬。
我強調,一、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致死)罪;二、本案應由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某區法院無權審理;三、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庭審時拒不承認其曾承認過的犯罪事實,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已不能被認定為自首,被告人不存在任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休庭後,我又將上述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分別送交某市市人大、政法委,請求他們關注此案。
後來,該案的定性和管轄錯誤被糾正,由某市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向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某市中院和山東高院的審理,被告人王某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被害人兩萬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刑事案件被害人聘請律師進行維權,不是多此一舉,而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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